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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的發熱量測定范圍,標準煤發熱量,煤炭高地位發熱量計算方法
本標準規定了煤中發熱量測定方法--煤的高位發熱量的測定方法和低位發熱量的計算方法所用的設備-量熱儀工作原理。
本標準適用于泥炭、褐煤、煙煤、無煙煤、焦炭及碳質頁巖。
1、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213-2003煤中發熱量的測定方法(,eqvISO334:1992)
煤炭發熱量單位和定義
3、煤炭熱量儀單位
熱量的單位為焦耳(J)。
1焦耳(J)=1牛頓(N)×1米(m)=1牛·米(N·m)
發熱量測定結果以兆焦每千克(MJ/kg)或焦耳每克(J/g)表示。
4、彈筒發熱量
單位質量的試樣在充有過量氧氣的氧彈內燃燒,其燃燒產物組成為氧氣、氮氣、二氧化碳、硝酸和硫酸、液態水以及固態灰時放出的熱量稱為彈筒發熱量。
注;任何物質(包括煤)的燃燒熱,隨燃燒產物的終極溫度而改變,溫度越高,燃燒熱越低。因此,一個嚴密的發熱量定義,應對燃燒產物的終極溫度有所規定(ISO1928規定為25)。但在實際發熱量測定時,由于具體條件的限制,把燃燒產物的終極溫度限定在一個特定的溫度或一個很窄的范圍內都是不現實的。溫度每升高1K,煤和苯甲酸的燃燒熱約降低(0.4J/g~1.3J/g)。當按規定在相近的溫度下標定熱容量和測定發熱量時,溫度對燃燒熱的影響可近于完全抵消,而無需加以考慮。
5、恒容高位發熱量
單位質量的試樣在充有過量氧氣的氧彈內燃燒,其燃燒產物組成為氧氣、氮氣、二氧化碳、二氧化硫、液態水以及固態灰時放出的熱量。
恒容高位發熱量即由彈筒發熱量減往硝酸天生熱和硫酸校正熱后得到的發熱量。
6、恒容低位發熱量
單位質量的試樣在恒容條件下,在過量氧氣中燃燒,其燃燒產物組成為氧氣、氮氣、二氧化碳、二氧化硫、氣態水以及固態灰時放出的熱量。
恒容低位發熱量即由高位發熱量減往水(煤中原有的水和煤中氫燃燒天生的水)的氣化熱后得到的發熱量。
7、恒壓低位發熱量
單位質量的試樣在恒壓條件下,在過量氧氣中燃燒,其燃燒產物組成為氧氣、氮氣、二氧化碳、二氧化硫、氣態水以及固態灰時放出的熱量。
8、熱量計的有效熱容量
量熱系統產生單位溫度變化所需的熱量(簡稱熱容量)。通常以焦耳每開爾文(J/K)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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